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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酒后驾驶等13类32种交通违法将从严查处
发布日期:2010-04-23

 

2009年8月16日起,全省各级交警部门对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的酒后驾驶等13类32种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,以进一步净化城乡道路交通秩序、确保交通秩序好转,为国庆60周年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。

 省交警总队提出,交警查纠违法时应消除其违法行为,禁止只罚款不纠正。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从重处罚。

以下13类32种 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将被依法严惩。该暂扣、吊销驾证、拘留的,一律暂扣、吊销其驾证、拘留。

1 酒后驾驶机动车(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);

2 涉牌涉证违法行为(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,故意遮挡号牌,故意污损号牌,未按规定安装号牌,机动车号牌不清晰,机动车号牌不完整,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,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,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,无证驾驶机动车等);

3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,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或拥堵的违法行为(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,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,机动车逆向行驶的,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,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等);

4 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;

5 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,造成交通堵塞的;

6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的;

7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;

8 过度疲劳驾驶营运客运机动车的;

9 货运机动车(包括低速货运汽车、拖拉机)违反规定载客的;

1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;

1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反停车规定的;

12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规定倒车或逆行的;

13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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